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凡琼与被执行人李文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琼,李文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曾凡琼,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被执行人李文双,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本院在执行曾凡琼与李文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曾凡琼各项经济损失12222.66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李文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文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曾凡琼。申请执行人曾凡琼认可本院对执行人李文双财产调查结果,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凡琼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振中书 记 员  官昌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