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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第6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6256蒋莉与谢长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莉,谢长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第6256号原告:蒋莉,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0,扬州市江都区园。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长贺,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3,徐州市铜山区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建国东路437号。原告蒋莉与被告谢长贺、上海兴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蒋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国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