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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财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葛宝国、海安翔达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10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葛宝国,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安翔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三丰村12组。诉前保全申请人赵占新,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营镇乡赵庄村*组**号。申请人葛宝国、海安翔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占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苏0803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葛宝国驾驶的车牌号为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登记车主为海安翔达运输有限公司),保全价值5万元。现被申请人海安翔达运输有限公司提供5万元的等额现金担保,请求对扣押的汽车解除查封手续。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原财产的保全措施,变更为被保全人海安翔达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5万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葛宝国、海安翔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登记车主为海安翔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扣押措施,变更为冻结对被申请人海安翔达运输有限公司存入法院账户的5万元现金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春林审判员  于 俊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