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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李强,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中兴南路2号。负责人刘雁群,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路。法定代表人李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兰波,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李强、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故于2017年9月22日出具(2016)浙0602执48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三江路以北的厂房(含无证建筑物、围墙、水泥地、钢棚、变配电设施设备等附属物)和土地【权证号为绍房证袍江字第03428、03447、03448号,土地证号为绍市国用(2012)第73**号】。现越城区马山镇政府来函,告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三江路以北的厂房东首的无证建筑(建筑面积约1950平方米)为违法建筑,要求协助拆除并从拍卖标的中移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三江路以北的厂房(含无证建筑物、围墙、水泥地、钢棚、变配电设施设备等附属物)和土地【权证号为绍房证袍江字第03428、03447、03448号,土地证号为绍市国用(2012)第73**号】的拍卖。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萍审判员  颜 丰审判员  马浩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纬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