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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际田、张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际田,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邱际田,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张志,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团风县,申请执行人邱际田与张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邱际田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