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常州市德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常州市德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联凯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德群大酒店有限公司,姚德群,陆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武进工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156号。负责人沈旭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州市德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群医疗),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梧岗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姚德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凯迪),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蒋贤春。被执行人江苏联凯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凯装备),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蒋贤春。被执行人常州市德群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群大酒店),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街。法定代表人姚德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德群,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陆云芬,女,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武进工行与德群医疗、联发凯迪、联凯装备、德群大酒店、姚德群、陆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人均无足额银行存款。联发凯迪名下有一辆苏D×××××东风汽车,也去向不明。联发凯迪、德群医疗、姚德群、陆云芬名下虽有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或土地,但因涉案较多,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目前,均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合适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臧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