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双溪丽盈化工有限公司与杨俊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双溪丽盈化工有限公司,杨俊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双溪丽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世纪路6号华海大厦5座704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凌。被执行人:杨俊尧,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佛山市双溪丽盈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俊尧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双溪丽盈化工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9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93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29.4元,由被告杨俊尧负担。因债务人杨俊尧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双溪丽盈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下列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州市蜀州北路支行,账号:62×××58,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天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有关申请的,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向佛山市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内无车辆登记。此外,本院已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4482.47元(含执行费411.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7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洁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