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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黄志勇、秦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黄志勇,秦长松,XX亮,张广明,郭小玉,郭小溪,郭文昌,王海云,秦江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58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横水镇。负责人XX,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该社职工。被告黄志勇,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长松,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XX亮,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广明,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小玉,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小溪,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文昌,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海云,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江丽,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黄志勇、秦长松、XX亮、张广明、郭小玉、郭小溪、郭文昌、王海云、秦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