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陈某,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伍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伍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期限已超三个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3执26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处罚决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何茂华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雨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