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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戴成国、向维权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成国,向维权,陈晓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0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成国,绰号“阿国”,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永嘉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向维权,绰号“小林”,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丰都县,因诈骗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辩护人黎晓宇,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晓昆,曾用名陈晓崐,绰号“小昆”,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宁都县,因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5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兴凤,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成国、向维权、陈晓昆涉嫌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成国、被告人向维权及其辩护人黎晓宇、被告人陈晓昆及其辩护人李兴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成国组织李某1在宁都县梅江镇文乡东路一出租屋内多次卖淫,直至李某1提出回河南,戴成国支付了李某1部分卖淫报酬并要求其明年再来宁都卖淫。2017年3月份,戴成国再次组织李某1在宁都卖淫,戴成国租赁谢某2位于宁都县梅江镇文乡东路52号的店面作为卖淫场所,安排李某1在该店卖淫。因被告人戴成国是外地人,为防止他人到其卖淫店闹事,戴成国向被告人陈晓昆提出以2000元每月的工资雇请陈晓昆帮其看店,如有人到其店内闹事,由陈晓昆出面解决。陈晓昆未要戴成国工资报酬,但贪图免费与戴成国组织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答应戴成国若有人到戴成国店内闹事,其会出面解决。戴成国还联系被告人向维权招募卖淫女到其店卖淫。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向维权通过网络招聘卖淫女孟某1,并介绍、运送至戴成国处,被告人戴成国安排孟某1在其卖淫店卖淫,并给向维权支付介绍费10900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戴成国、向维权一同至南昌将卖淫女王某接至宁都,戴成国安排王某在其店内卖淫。三个卖淫女将卖淫所得全部交予戴成国,由戴成国安排她们吃住,年底按比例分成。2017年4月20日,向维权通过网络招聘卖淫女刘某,并从广东接至宁都,介绍到戴成国店卖淫。戴成国因那段时间查得紧,暂未安排其店内卖淫女(包括刘某)进行卖淫活动。2017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戴成国、陈晓昆一同至南昌将易某、郭某(均系未成年人)接至宁都,准备在戴成国店内卖淫。被告人戴成国与易某、郭某因卖淫所得分配比例、结算时间等问题发生分歧,易某、郭某拒绝在宁都戴成国店内卖淫,两人离开后随即报警。宁都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并在宁都县梅江镇博鑫花某C2栋501室内抓获被告人戴成国、向维权、陈晓昆及卖淫女李某1等人。被告人戴成国在该组织卖淫活动中,免费提供卖淫女吃住以及卖淫所需物品,并租赁宁都县梅江镇博鑫花某C2栋501室套房作为卖淫女卖淫期间的生活住所。戴成国对卖淫女卖淫的收费标准、避孕措施等作了规定,并规定了卖淫女与其之间的卖淫所得按三七比例分配、结算时间等。卖淫女每日卖淫所得均须先交予戴成国,年底再一次性结算。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了“妈富隆口服避孕药”六盒零六粒,避孕套十六个、人体润滑济一盒、对讲机四个、手机五部,以上物品随案移送。另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戴成国银行卡17张、坚强百货会员卡一张、身份证两张、驾驶证一本、人民币120元未随案移送;收缴了被告人向维权的违法所得10900元。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戴成国、向维权、陈晓昆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有以下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戴成国、向维权、陈晓昆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戴成国供述与辩解:其安排了李某1、孟某1在其开的卖淫店卖淫。由其提供避孕套等给卖淫女、对卖淫女规定了一定的卖淫程序。其还租了住房,供卖淫女居住,住房房租及卖淫店房租均由其承担。向维权知道其开卖淫店,介绍了孟某1在其卖淫店卖淫,戴成国汇了9000元给向维权。因王某打了李某1电话说要过来玩,李某1告诉了戴成国,其和向维权则到南昌接王某到宁都卖淫。向维权还到广东梅州接刘某至宁都。因有个女的打电话给其说有两个小妹想过来上班,其和陈晓昆还到南昌接两个小妹(其中一个系易某)到宁都。后来这两个女孩离开了。只有李某1、孟某1在其卖淫店卖淫。李某1卖淫所得其分六成,李某1得四成。孟某1卖淫所得其不参与分钱,她与向维权分。陈晓昆知道其开卖淫店。李某1、孟某1在其店卖淫曾被公安机安查获,拘留了5天,出来时其和陈晓昆到看守所接她们。(2)被告人向维权供述与辩解:戴成国叫其带卖淫女到他卖淫店卖淫,其通过网络招聘方式介绍了孟某1到戴成国卖淫店卖淫,戴成国给了其10900元介绍费,后来孟某1卖淫被查,戴成国叫其退还了5000元。其还通过网络招聘方式介绍了卖淫女刘某到戴成国店,但还未卖淫就被查获了。2017年4月12日其和戴成国商量再找店面继续开店让卖淫女去接客卖淫,戴成国负责找店面,其负责招聃卖淫女。其和戴成国还同陈晓昆商量过此事。戴成国叫其一起去南昌接王某到宁都来卖淫。目前是其向戴成国介绍卖淫女,其从中收取介绍费。陈晓昆知道戴成国开卖淫店。陈晓昆经常和他们一起吃饭,有时在店里,有时在戴成国租的房子里吃饭。孟某1卖淫收入归戴成国。(3)犯罪嫌疑人陈晓昆供述与辩解:戴成国曾以2000元一个月雇其看店,说如果戴成国的卖淫店有人闹事,就由其出面解决。其答应了戴成国如有人闹事,其会出面解决,但不要钱。但他贪图可以免费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其帮戴成国开车到接送卖淫女。其经常和戴成国一起吃饭喝酒唱歌之类。戴成国的卖淫店有李某1、孟某1、王某在卖淫。刘某来戴成国卖淫店准备卖淫,但还没开始,店就被查获了。戴成国还让其免费嫖刘某,其和刘某有肢体的亲热,但没有真正发生性关系。戴成国还叫其一起到南昌接了两个小妹到宁都来卖淫。戴成国将那两个小妹带到租住房,双方因卖淫分成、结算期限等问题有分歧,两个小妹就离开了。李某1、孟某1在戴成国店卖淫曾被查、拘留所出来时其和戴成国到接她们。向维权和戴成国多次聊到如何开卖淫店才不会被抓,向维权给戴成国出谋划策。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6年戴成国曾组织其卖淫,戴成国给了其8000元。2017年3月戴成国又组织了其、孟某1、王某在他开的卖淫店卖淫。她们卖淫所得先交给戴成国,然后她们得三成,戴成国得七成,一年结算一次。孟某1是向维权介绍来的,王某是戴成国叫其打电话邀过来的,之后戴成国和向维权到南昌接王某到宁都。戴成国安排孟某1、王某在其的店里卖淫。向维权还带来了一个叫刘某的。其、孟某1在戴成国店卖淫曾被查,拘留出来时戴成国和陈晓昆到看守所接她们。戴成国提供避孕套、避孕药等用品,还提供住所。戴成国对卖淫价格做了一定规定,就是性交一次100元、吹箫一次150元、如果嫖客20分钟不射精,就停止性交,如果嫖客还要则再交100元。(2)证人孟某1证言证明:其是向维权介绍到戴成国店卖淫的,李某1、王某也在戴成国的店卖淫。戴成国对其讲了卖淫的一些规定。她们卖淫所得要先交给戴成国。然后年底按三七比例分成。中餐戴成国拿钱给李某1,由李某1安排。李某1负责管理店里她们上班的事情即负责物品、开关门等。(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是李某1打电话邀请其来宁都卖淫,之后戴成国、向维权到南昌接她,戴成国安排了她的卖淫地点、住所地点。戴成国对卖淫作了一些规定,卖淫所得都先交给了戴成国。李某1也在戴成国店卖淫。向维权还接了刘某来,刘某说她也是来卖淫的。(4)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是向维权介绍到戴成国店卖淫的。其还未卖淫,戴成国的店就被查了。陈晓昆和其睡在一起亲热过,要发生性关系时,戴成国打来电话,就停止了。(5)证人易某、郭某证言证明:戴成国、陈晓昆到南昌接她们去宁都卖淫。她们因为卖淫分成、结算期限等问题与戴成国有分歧,她们不愿意到戴成国店卖淫,戴成国、陈晓昆、向维权就一直劝说她们留下来卖淫,但她们还是离开了,并报了警。(6)证人谢某1证言证明:陈晓昆是其丈夫,陈晓昆被抓的前一两天,电话中说戴成国叫他去南昌帮他接女孩子,然后就开其车去南昌了。(7)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7年4月24日凌晨3点多,戴成国带了两个女子到其“江源宾馆”开了207房间,陈晓昆进入宾馆后直接上了207房间。半小时左右戴成国离开了,陈晓昆和那两个女子在207房间住宿。(8)证人谢某2证言证明:2017年3月份、4月中旬,其将宁都县梅江镇文乡东路52号两个相连的店面先后租给了戴成国。其认为只要有租金就出租,因此明知戴成国租来开卖淫店,他也出租。房租和水电是戴成国支付的。有三个卖淫女在店面处拉客招嫖。(9)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其把宁都县梅江镇博鑫花某C2栋501室租给戴成国,2016年9月9日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17年1月1日,如继续租赁自然延期。房租都是由戴成国支付的。3、辨认笔录、指认照片(1)犯罪嫌疑人戴成国辨认了陈晓昆、向维权、易某、李某1、王某、刘某、孟某1。(2)犯罪嫌疑人向维权辨认了戴成国、陈晓昆、刘某、孟某1、李某1。(3)犯罪嫌疑人陈晓昆辨认了戴成国、向维权、李某1、孟某1、王某、易某、郭某、刘某。(4)证人李某1辨认了戴成国、向维权、陈晓昆、刘某、王某、孟某1,指认了戴成国提供给卖淫女的租住地、卖淫场所。(5)证人易某、郭某辨认了向维权、戴成国、陈晓昆、李某1、孟某1、刘某、王某。(6)证人孟某1辨认了戴成国、向维权,指认了戴成国提供给卖淫女的租住地、卖淫场所。(7)证人王某、辨认了戴成国、向维权、陈晓昆、李某1、刘某、孟某1、易某、郭某,指认了戴成国提供给卖淫女的租住地、卖淫场所。(8)证人刘某辨认了向维权、戴成国、陈晓昆、李某1。(9)证人谢某1辨认了戴成国。(10)证人李某2辨认了戴成国、陈晓昆。(11)证人谢某2辨认了戴成国、李某1、孟某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摄影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对宁都县梅江镇文乡东路52号进行了现场勘查,提取避孕套12个。5、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对宁都县梅江镇博鑫花某C2栋501室进行了搜查,搜查到避孕套4个、口服避孕药6盒及6片、人体润滑剂1盒、对讲机4部、承租人为戴成国的租约等物,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6、调查证据清单。证明侦查机关调取了“江源宾馆监控视频”;犯罪嫌疑人向维权闽C×××××轿车、犯罪嫌疑人陈晓昆驾驶的赣B×××××轿车2017年1月1日至4月25日进出高速进出站记录、图片。7、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证明戴成国、向维权、李某1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清单)情况。8、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戴成国的部分相关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人向维权微信招聘记录。9、租约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戴成国租赁了宁都县梅江镇博鑫花某C2栋501室住房一套供自己与卖淫女居住。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某1、孟某1于2017年4月1日因卖淫被行政拘留5日。11、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向维权、陈晓昆曾因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2、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戴成国、向维权、陈晓昆均年满18周岁,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成国以牟利为目的,设置卖淫场所,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向维权明知被告人戴成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仍实施招募、运送人员等协助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晓昆在被告人戴成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中,充当类似保镖的作用,保障他人组织卖淫活动的顺利开展,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向维权、陈晓昆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成国组织两名未成人卖淫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该两名未成年人与被告人戴成国因卖淫分成、结算期限等问题存在分歧而离开,该两名未成年人未进行卖淫,则戴成国组织未成人卖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维权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向维权只招募运送了三个卖淫女,其中一个女的还尚未卖淫,其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被告人向维权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向维权通过在赶集网发布招聘信息,将有意向的卖淫女介绍给组织者,从而牟利。该行为不但败坏社会风尚,而且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向维权辩护人主张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向维权主动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酬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昆辩护人辩称陈晓昆的协助行为没有起到实质帮助、而且陈晓昆到南昌接送两个卖淫女仅有的一次协助行为,因该两个女孩最后未从事卖淫而构成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陈晓昆未得到任何利益。经查,被告人陈晓昆曾贪图免费与戴成国组织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答应戴成国若有人到戴成国店内闹事,其会出面解决。虽然尚未发生有人到店里闹事情况,但被告人陈晓昆的承诺给组织者一种心理及精神上的协助。则本院对被告人陈晓昆辩护人辩称其协助行为没有起到实质帮助以及其未得到任何利益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晓昆案发后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酬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戴成国、向维权、陈晓昆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成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缴。)二、被告人向维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缴。)三、被告人陈晓昆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已交纳)四、宁都县公安局扣押并随案移送的避孕套16个、口服避孕药6盒及6片、人体润滑剂1盒予以销毁;对讲机4部、手机5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未随案移送的宁都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戴成国银行卡17张、坚强百货会员卡一张、身份证两张、驾驶证一张、人民币120元,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符英兰人民陪审员  罗 翔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勤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第三百六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