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俊明与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张纯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20号申请人:朱某某,男,1962年6月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三村村委会三村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098126815Y。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17年7月10向富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无存款、房产。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吉奥牌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理。经申请人朱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