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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覃才会、高正勇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才会,高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覃才会,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日,户籍地达川区,现住达川区。被执行人:高正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7日,住达川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正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有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