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覃才会、高正勇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才会,高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覃才会,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日,户籍地达川区,现住达川区。被执行人:高正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7日,住达川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正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有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