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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波与沙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波,沙会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454号原告:郑波,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敏,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会军,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原告郑波与被告沙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郑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