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波与沙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波,沙会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454号原告:郑波,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敏,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会军,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原告郑波与被告沙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郑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