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兴平与张杰、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平,张杰,江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934号之一原告:杨兴平,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杰,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江琴,女,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杨兴平与被告张杰、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由于无法联系被告张杰、江琴,本案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杨兴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兴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郑 毅陪审员 曾友智陪审员 江声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金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