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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小平、周颖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小平,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涟源农商银行”),住所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蓝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小平,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周颖(罗小平之妻),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娄底市双峰县,现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为“涟源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小平、周颖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156号��事判决书确认:一、限被执行人罗小平、周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59000元(利息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从2016年1月15日开始对500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05%计息给申请执行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处置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以东秀石街以北的广园秀之都0003幢被执行人罗小平名下的房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S2××31房产及被执行人周颖名下的房产权证号为S2××32、S2××33、S2××34、S2××35、S2××36等房产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53513元,由被执行人罗小平、周颖共同负担。五、负担执行申请费14143.90元。但被执行人罗小平、周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地产行业不景气,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困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涟源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罗小平、周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