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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玉凤、曹永峰等与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凤,曹永峰,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996号原告:李玉凤,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曹永峰,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董庆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申,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凤、曹永峰与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玉凤、曹永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凤、曹永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凤、曹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玉凤、曹永峰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