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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方继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继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4刑初30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继国,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初中文化,木工,住安徽省祁门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程景春,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继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萃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继国及黄山市徽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程景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方继国先后在徽州区、屯溪区、歙县等地多次使用螺丝刀强扭商店卷闸门锁孔,用暴力将卷闸门拽开的方式,盗窃商店、超市内烟酒及现金共计4560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方继国使用上述方法进入屯溪区某1路某号“某商店”,盗得利群、黄山牌等香烟19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5520元。2、2017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方继国使用上述方法进入屯溪区某2路某号“某水果店”,盗得黄山、利群、玉溪等香烟25条及现金3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4970元。3、2017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继国使用上述方法进入徽州区某大道某号“某商行”,盗得中华、利群等香烟62条、五粮液2瓶、茅台酒3瓶及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和白酒价值共计17695元。4、2017年5月5日晚,被告人方继国来到歙县某3路某号“某店”,用暴力拽开卷闸门后,因听到狗叫声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方继国又来到歙县某4路某号“某名烟名酒商店”,盗得利群、中华等香烟6条及人民币200元;后又来到歙县某4路某5号“某某超市”,盗得中华、利群等香烟61条,1700元硬币。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4916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继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方继国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基本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提出方继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方继国先后在徽州区、屯溪区、歙县多次使用螺丝刀强扭商店卷闸门锁孔将卷闸门拽开的方式,盗窃商店、超市内烟酒及现金共计4560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方继国使用上述方法进入屯溪区某1路某号“某商店”,盗得利群、黄山牌等香烟19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共计5520元。2、2017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方继国使用上述方法进入屯溪区某2路某号“某水果店”,盗得黄山、利群、玉溪等香烟25条及现金3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共计4970元。3、2017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继国使用上述方法进入徽州区某大道某号“某商行”,盗得中华、利群等香烟44条、熊猫和南京九五牌香烟共13包、五粮液2瓶、茅台酒3瓶及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和白酒价格共计17695元。4、2017年5月5日晚,被告人方继国来到歙县某3路某号“某店”,用螺丝刀强扭商店卷闸门锁孔拽开卷闸门后,因听到狗叫声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方继国又来到歙县某4路某号“某名烟名酒商店”,盗得利群、中华等香烟6条及人民币200元;后又来到歙县某4路某5号“某超市”,盗得中华、利群等香烟61条,1700元硬币。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共计14916元。2017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王某2处扣押部分被盗香烟,发还被害人胡某、王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继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程某、汪某、胡某等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方继国的辨认笔录,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香烟和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徽州分局出具的香烟价格明细及香烟条码配发表、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继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方继国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盗物品部分被追回已退还失主,且方继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方继国的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方继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继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频审 判 员  汪海燕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敏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