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肖恒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98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庭。被执行人肖恒云,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张观荣与被执行人肖恒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28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肖恒云负担。因肖恒云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生态庭于2017年10月26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张观荣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8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28执658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8执65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8执9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有章审判员 王进龙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松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