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王有顺与冯士联、马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顺,冯士联,马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941号原告王有顺,男,汉族,1947年7月19日出生,住长垣县蒲西区。被告冯士联,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马文志,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长垣县。王有顺与冯士联、马文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王有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有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有顺负担。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