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异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顾士姗与夏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士姗,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异11号之一案外人(异议人):彭艳,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顾士姗,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夏永,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在本院执行顾士姗与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彭艳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38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夏永皖K×××××小汽车一辆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彭艳称,因夏永欠我债款120000元,2015年7月20日,我与夏永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夏永将其名下的皖K×××××牌照的现代牌小汽车抵偿所欠我的债款120000元,之后该车由我占有使用至今,期间,该车应当缴纳的车辆保险费等相关规费用都由我支付,我已请偿该车辆的按揭贷款21500元。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38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皖K×××××现代牌小汽车不当,请求解除对皖K×××××现代牌小汽车的查封。申请执行人顾士姗称,皖K×××××现代牌小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夏永名下,该车属于被执行人夏永所有,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38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夏永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案外人彭艳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皖K×××××现代牌小汽车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夏永名下的车辆,本院在审理顾士姗诉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顾士姗的申请,作出(2016)皖1226民初38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夏永所有的皖K×××××牌照的现代牌小汽车一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彭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了其与夏永在2015年7月20日达成的“以车抵款”协议,缴纳皖K×××××车辆保险费的凭证以及颍上县农业银行对夏永车辆按揭贷款清偿的证明。本院认为,皖K×××××牌照的现代牌小汽车系登记的特定动产,其权属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皖K×××××小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夏永名下,本院对该车辆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出其与夏永达成车辆买卖协议,但双方并未办理相关的车辆登记过户,异议人提出其交纳了皖K×××××车辆相关的费用,并不改变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事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