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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任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717号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任某某,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