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任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717号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任某某,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