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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谭毅张清慧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毅,张清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毅,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州区福意百货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清慧,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万州区福意百货有限公司库房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毅、张清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尹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毅、张清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时任重庆市万州区福意百货有限公司王家坡仓库经理的被告人张清慧明知公司驾驶员被告人谭毅无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资质,仍安排其将仓库内的“磷化铝”化学物品运输至城外偏僻处掩埋。被告人谭毅使用不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车辆,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下运输“磷化铝”化学物品从万州区王家坡至清堰坡蔬菜市场装载货物,随后放置于车厢内的“磷化铝”化学物品发生爆炸,造成菜市场内大量蔬菜被污染等危害后果。经重庆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谭毅运输的化学物品中主要元素成分为铝、磷。2017年4月9日,被告人谭毅驾车从万州区清堰坡菜市场至长江大桥时接到民警电话让其停车等候处理,被告人谭毅随即将车停靠路边,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同年5月8日,被告人张清慧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清慧已对蔬菜被污染的商户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毅、张清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户籍资料、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涉案照片、货车通过城区卡口查询记录、事故现场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万州区安监局处置报告及证明文件、燃烧泄漏事故引发的蔬菜等污染物品处置记录、赔偿记录、收条、谭毅货运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网上查询记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理化)[2017]0125号检验报告、证人姜某、柏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毅、张清慧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毅、张清慧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毅、张清慧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清慧已赔偿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毅、张清慧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清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谭言礼人民陪审员  王万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