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21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文海、黄文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海,黄文山,梁力元,黄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海,男,19xx年xx月3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文山,男,19xx年xx月24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梁力元,女,19xx年xx月24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培,男,19xx年xx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黄文海与黄文山、梁力元、黄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培与蒙晓名下位于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西四巷有房产一幢,土地证号为:上国用(xx第**号,房产证号为: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15××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蒙晓名下的位于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西四巷的土地(土地证号:上国用(xx)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向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