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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3045号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项目区内。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山东鲁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北生态工业园内(无棣县埕口镇)。法定代表人:吴宗文。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