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秋英与张凤清、侯书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英,张凤清,侯书枝,张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547号原告赵秋英,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凤清,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侯书枝,女,1959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小刚,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英诉被告张凤清、侯书枝、张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赵秋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9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赵秋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章志祥人民陪审员 张树华人民陪审员 耿万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