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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冯志强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强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551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志强,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高中文化,系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第三小学教师,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书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未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强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1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2、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2、被告人冯志强及其辩护人李书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冯志强在担任衡水市桃城区赵圈第三小学教师期间,多次在其办公室内分别以抠摸阴部、摸胸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1甲(女,2006年12月25日出生)、刘某1(女,2006年9月24日出生)、王某1乙(2007年4月26日出生)进行猥亵。致刘某1处女膜缘12-1点之间有一陈旧裂口长约0.3厘米。2017年6月17日,冯志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刘某1、王某1甲、王某1已的陈述,证某、王某2、刘某2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志强身为教师,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强行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冯志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冯志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经查,冯志强猥亵王某1甲、王某1乙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实,故其辩护人辩称冯志强猥亵该二人证据不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志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牟庆峰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