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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卜声敬与佛山市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声敬,佛山市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272号原告:卜声敬,男,汉族。被告:佛山市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幸乾伟。原告卜声敬与被告佛山市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卜声敬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卜声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声敬撤诉。本案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声敬负担。审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舒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