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丁作贤、王月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作贤,王月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丁作贤。申请执行人:王月英。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海二路中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7206152-4。申请执行人丁作贤、王月英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作贤、王月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3649元,执行费1305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丁作贤、王月英告知了对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丁作贤、王月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121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