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德秀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216号刘德秀:你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对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以及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你没有故意毁坏财物,征收单位及开发商强拆申诉人房屋,损毁其财产,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本案有经过庭审质证的相关书证证实开发商在此施工的合法性,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以及你的供述证实你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你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抄致: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