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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添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添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406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地址兴业县。法定代理人:谢某,院长。被执行人:何添龙,男,200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业县。被执行人何添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刑。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何添龙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何添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添龙的家属已替被执行人缴纳了罚金20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关于被执行人何添龙的罚金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法应终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