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朗与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朗,重庆大学,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126号原告:谢朗,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吕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174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269-7。法定代表人:周绪红,重庆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林玉成,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67285Q。法定代表人:田林,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宇,男,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陶银,男,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朗与被告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谢朗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朗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