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举满与李广平、黎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举满,李广平,黎燕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873号原告:王举满,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艳芳,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广平,男,汉族,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黎燕琴,女,汉族,1988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人小孩于2016年8月份进入两被告开办的少林永春仁智国术社学习永春拳,被告以父亲患病、交馆租为由向原告借款两次,共计5000元。后来与多位家长联系后才发现被告也向多位家长借款,被告亲哥李广源证实被告借款并非用于为父亲治病。其后被告收取其他家长预交学费后失踪。本案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没有答辩及举证。诉讼中,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1份、原件)、收据(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3、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育龄信息卡(1份、原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两被告未到庭反驳,也未举证推翻,为此本院均予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李广平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李广平向原告借款5000元,于2016年7月11日前交付被告;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等内容。同日,被告李广平出具一份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以借款5000元向被告李广平交付后,被告李广平没有向原告归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中提交育龄信息卡反映两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登记结婚。经查,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止,本院受理起诉两被告民间借贷案共有6件,案号为(2017)粤0605民初6868、6869、6871、6873、6889、7704号。其中(2017)粤0605民初7704号案的原告借款债权已到期,但被告李广平尚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李广平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及收据等证据证明,被告李广平没有到庭反驳,也未举证推翻,为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广平以民间借贷案由被起诉在本院有多起案件,且其中一件案件中债务已经到期但被告李广平尚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其在本案中被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广平归还借款5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由于被告黎燕琴未到庭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广平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被告李广平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被告黎燕琴依法应对被告李广平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广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举满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黎燕琴对被告李广平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岚人民陪审员 庞锦雯人民陪审员 苏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