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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某、纪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纪某1,纪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执行人纪某1,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执行人纪某2,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孙某申请执行纪某1、纪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芝平于2017年10月30日与被执行人纪某2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纪某2于2017年11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59000元。被执行人纪某1的嫁妆:组合柜、空调一台、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大理大石饭桌一个、被子八床、电动车一辆、电脑一台归申请人孙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 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