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均与曾友志、贵州贵阳元驰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均,曾友志,贵州贵阳元驰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综合团体三部,张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4079号原告:周均,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友志,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贵州贵阳元驰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6号解放大厦一单元9层3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综合团体三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金元大厦136号。被告:张祥,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一楼。原告周均与被告曾友志、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综合团体三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均于2017年10月26日以将被告列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均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友志、张祥、贵州贵阳元驰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综合团体三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均撤回对被告曾友志、张祥、贵州贵阳元驰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综合团体三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均负担。审判员 李国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