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顾伟臣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伟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706号罪犯顾伟臣,男,1964年9月9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4日作出(1997)白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顾伟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632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5月24日、2003年1月8日为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7年。刑期自2003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本院分别于2006年10月10日、2010年4月29日为该犯减刑1年9个月、1年9个月。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10个月6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伟臣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顾伟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表扬6次,但该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存在违纪行为。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在减刑考验期内有违纪行为,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伟臣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