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辉、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艳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2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