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平市东威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东威土建工程有限公司,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民初580号原告:高平市东威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高平市南城办事处瓦窑头村村南。法定代表人:连凤利,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才,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晓娜,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德旺,任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岐山,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平市东威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与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边家沟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才、管晓娜,被告边家沟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李德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岐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8466元(庭审中变更为该数额),并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25日签订了《道路工程合同书》,原告承包被告本村内通往沟里路的原沥青碎石路的全面铺油返修等工程。后双方又于2006年8月9日签订了《北城办边家沟村道路修复工程合同》,原告承包被告的村内到村外道路修复工程。2016年6月30日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两项工程价款共计30644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支付工程款67974元,剩余238466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拒绝。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合同利益,故原告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原告东威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于2006年7月25日、2006年8月9日签订的《道路工程合同书》、《北城办边家沟村道路修复工程合同》;2016年6月30日原、被告建设施工款结算单据,计款人民币306440元等证据。被告边家沟村委辩称:1、原告所建工程不合格,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其对工程维修后,可以支付未付工程款:(1)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三级路标准施工;(2)油面用油未按国家三级路标准配料;(3)厚度不足3公分;(4)水平性不够,致使路面积水;(5)致使路面在一个月内就出现破碎损坏、起粒等现象;(6)至今让其维修,而未维修。2、工程总款应为302480元,已付196500元,未付105980元(其中包括质保金30248元),扣除质保金为75732元。3、不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负有先履行建设合格工程的义务,而原告所建工程不仅不合格,而且还不履行维修义务,是导致工程款未支付的主要原因。被告边家沟村委提供的证据有:2006年11月15日、2016年6月27日边家沟支村两委、党员、群众代表会议记录;2016年6月24日连如发书写的书面材料;连如发给原告出具的收款��据10张等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5日原告东威公司与被告边家沟村委签订了《道路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东威公司承建边家沟村通往沟里路的原沥青碎石路全面铺油返修工程。2006年8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北城办边家沟村道路修复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东威公司承建边家沟村内到村外道路修复工作,工程款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2006年11月份,原告东威公司承建工程完工。2016年6月30日,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06440元,被告并收到了原告开具的该工程款税务发票。自2006年10月14日至2016年7月4日间,被告分十次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分别于2006年10月14日领到被告工程款20000元、2007年1月26日领到被告工程款10000元、2008年8月5日领到被告工程款20000元、2009年3月8日领到被告工程款30000元、2011年1月31日领到被告工程款5000元、2014年1月22日领到被告工程款20000元(该款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证明入账为20000元)、2014年3月3日领到被告工程款2000元、2014年3月18日领到被告工程款30000元、2016年3月17日领到被告工程款1500元、2016年7月4日领到被告工程款8000元,以上共计146500元。剩余工程款159940元未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承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对原告所建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对被告的请求予以鉴定,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受理了该案,并发出了受案通知书,通知书要求“原、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协���或者随机选定司法鉴定机构,逾期不到视为自动放弃。”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26日将中院司法技术中心的通知书送达给了原、被告。2017年10月11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向本院发函:“因多次催告双方当事人仍未选择鉴定机构,致使司法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现将此案材料一并退还。”同时将鉴定材料退回本院。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账户存款2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8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的账户,8月31日被告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做出裁定,驳回了被告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完成所承建工程之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被告经结算工程款为306440元,被告给付了原告工程款146500元,剩余工程款159940元至今未付,原告现要求被告给付���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所建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被告虽提出要求鉴定,但其未依法选择鉴定机构,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被告所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出示的领条中,其中两支原告仅开具了单据,没有收取工程款,但原告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平市东威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9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9元,由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晚平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