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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6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薛玉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薛玉升,陆红兰,郭鹏飞,刘桂平,青岛同帝引春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同帝机电有限公司,青岛万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610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负责人:范国德,行长。被申请人:薛玉升,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陆红兰,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申请人:郭鹏飞,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被申请人:刘桂平,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申请人:青岛同帝引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董城村。法定代表人:薛玉升。被申请人:吴江同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东城商业广场7幢-106、107铺。法定代表人:薛玉升。被申请人:青岛万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庐山路77号办公219室01户。法定代表人:邢玉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申请人薛玉升、被申请人陆红兰、被申请人郭鹏飞、被申请人刘桂平、被申请人青岛同帝引春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江同帝机电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万佳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以其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玉升、被申请人陆红兰、被申请人郭鹏飞、被申请人刘桂平、被申请人青岛同帝引春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江同帝机电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万佳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