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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XX化与杨鑫、惠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化,杨鑫,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化,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鑫,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永,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上诉人XX化因与被上诉人杨鑫、惠永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5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XX化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XX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李凤玲代理审判员  傅美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