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兴卫与葛育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卫,孙红超,葛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6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兴卫,男,住汝阳县小店镇被执行人:孙红超,男,住汝阳县小店镇被执行人:葛育峰,男,住汝阳县小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马兴卫申请执行孙红超、葛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葛育峰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葛育峰按照协议第一批已经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