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王松玲与张之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玲,张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玲,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张之杨,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玲与被执行人张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松玲与被执行人张之杨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松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23执1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