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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永军、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永军,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高维君,张学军,奚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9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付永军,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修栾,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东北街。法定代表人:邓久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玉国,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维君,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原审被告:张学军,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原审被告:奚宏伟,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再审申请人付永军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维君、张学军、奚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4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付永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 记 员  杜欣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