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姜志彬申请执行杨晓冬运输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9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彬,杨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姜志彬,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隆昌市。被执行人:杨晓冬,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遂宁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姜志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晓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运费44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450元、公告费6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晓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姜志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