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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4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立,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9月2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立于2016年11月14日12时50分左右,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号某艺术培训公司,趁该公司前台无人之机,盗窃置于前台桌上的价值2183元的苹果牌MacBookPro1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销赃得款700元。经民警视频侦查,发现被告人林立是实施上述犯罪的嫌疑人,并查明其因犯盗窃罪正在渝都监狱服刑。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林立刑满释放当天,民警将其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立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其前罪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某艺术培训公司2183元。上述罚金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后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霄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