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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董春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9刑申18号董春明: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刑二初字第021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09刑终16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宣告无罪。特提起申诉,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你主动到案,并能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你于2015年9月13日归还被害人张海明32万元借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审审理时已综合上述情节对各名被告人进行了处罚,并作出了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有你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综上,你对本案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本院在二审审理时已针对你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作出综合评判。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