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贤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3510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三幢1、2号,注册号511621000005209。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贤明,男性,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徐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