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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军、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丕仁,泰和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1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978912XU。负责人:陈鹏飞,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珍珍,女,1983年4月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上诉人刘军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上诉人刘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宗华审判员  曾 琴审判员  沈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