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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1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谢登国、颜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登国,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登国,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现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颜峰,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谢登国与被执行人颜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皖0121执13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颜峰在银行存款7745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谢登国已书面表示执行完毕结案,故本院对颜峰上述冻结存款,依法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颜峰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74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