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7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液龙高压油缸有限公司、许春松、蒋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液龙高压油缸有限公司,许春松,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7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液龙高压油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许春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春松,男,1969年3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蒋国华,男,1957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在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液龙高压油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房、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018887、0188**号,广开国用(2011)第1490号、广开国用(2012)第1773号)。2017年9月26日广德竹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34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安徽液龙高压油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房、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018887、0188**号,广开国用(2011)第1490号、广开国用(2012)第177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广德竹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后发生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