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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孙胜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孙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赵长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孙胜全,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另有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执行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一案,现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同意依据(2016)鲁0213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孙胜全所应支付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合计421400元,可以折抵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款项,该421400元在(2016)鲁0213执1347号案中,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不再要求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